《關稅總局》進口舊汽車關稅配額
進口舊汽車關稅配額
自用小汽車運送回台應如何辦理?
1. 我國加入WTO後,不論新、舊小汽車進口均改採關稅配額制度管理(中國大陸產製者不准輸入),以車輛之原產地(國)為適用配額之認定依據,配額內適用較低關稅稅率,配額外採較高關稅。小汽車及其底盤實施關稅配額之配額內數量及稅率表,請參考財政部關政司網站(http://www.doca.mof.gov.tw/public/Attachment/312251773071.doc)。
2. 小汽車實施關稅配額,依其配額分配情形可分為二種型態:
分配方式 |
適用國家 |
核配方法及進口人應檢附文件 |
一、先到先配 |
加拿大、美國及歐盟 |
由海關依運輸工具進口日之先後順序核配,免辦關稅配額證明書。 |
二、事先核配 |
加拿大、美國及歐盟以外之WTO會員國(中國大陸除外) |
進口人需檢附下列文件,向本局貿易服務組申辦關稅配額證明書,持憑向海關報關進口: 1、由製造國自行分配:南非、澳洲、墨西哥、泰國、馬來西亞、韓國及日本等七國製造者,進口人應檢附製造國核配文件或本局轉知函件辦理。 2、依申請先後順序分配:其餘WTO會員製造者,進口人應檢附裝運提單影本辦理。 |
3. 進口人不論是否具備出進口廠商資格,進口小汽車均須依上述規定辦理,始得適用配額內之進口稅率。另未具出進口廠商資格之進口人(含個人在內)申辦進口者限供自用,如該車之離岸價格(FOB)超過美金二萬元者,尚須繕具輸入許可證申請書連同用途說明書(敘明進口係供自用)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,向本局貿易服務組或高雄辦事處辦理簽證手續;如該車未超過美金二萬元者,得免證輸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