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國貿局》大陸物品退運進口國內整修的案件
04、大陸物品退運進口國內整修的案件,應如何辦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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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國貨退運夾雜有屬台灣接單、大陸出貨之大陸物品案件:
(1)廠商遞送G7國貨復進口報單申報國貨退運進口,擬整修後再出口案件,其夾雜有大陸產製之相同物品者:
如屬開放進口項目,不論事先有無報備,其屬免證項目者,得逕向海關報運進口,屬須辦理輸入許可證項目者,應補輸入許可證(已持證報關者,應改證),海關得憑證放行,至有無違反關章,由海關另行依法處理。
如屬非開放進口項目,惟事先已向海關報備(書面聲明或在報單上註明)可能夾雜大陸物品,如能取得本局核發之輸入許可證,海關得憑證放行,否則仍依關章處理。
(2)國貨退運進口整修再出口案件,如夾雜有未公告開放進口之大陸物品,廠商得檢具左列證件,向本局專案申請該等大陸物品之輸入許可證(如已持證報關者,則以改證方式辦理):
申請書(應聲明國貨退運整修夾雜大陸物品之原因及聲明整修後將復運出口)。
海關要求補具輸入許可證之書面通知。
大陸地區或其他第三地區(如香港)出貨之證明文件影本。
在台灣押匯之文件影本。
我國海關出具之原出口證明文件。
買方要求退貨整修再出口之函件影本。
(3)本局於核發輸入許可證時,限期六個月內復運出口,廠商應於貨品出口後一個月內,檢具出口證明文件向本局銷案。
2.屬於台灣接單、大陸出貨之大陸物品退運進口國內整修案件,若屬未開放 之項目,廠商得檢具左列證件,向本局專案申請,經本局核准者始准退回整修,並限期復運出口:
(1)申請書。
(2)大陸地區或其他第三地區(如香港)出貨之證明文件影本。
(3)在台灣押匯之文件影本。
(4)買方要求退貨整修再出口之函件影本。
3.前述無論是國貨夾雜大陸物品或整批大陸物品退回台灣整修案件,若貨品進口後無法修復,仍必須全數復運出口,惟復運出口之國家地區可不限為原發貨地。